《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
2019-07-05
阅读 281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自由裁量 |
01 |
可回收物未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或者未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第六十五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次数:n 处罚金额:个人第一次50,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50元,最高200;单位第一次5000,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1000元,最高50000。 公式:个人n*50 单位5000+1000*(n-1) |
02 |
有害垃圾未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未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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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餐厨废弃物未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
标签:
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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