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

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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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自由裁量

01

可回收物未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或者未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六十五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次数:n

处罚金额:个人第一次50,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50元,最高200;单位第一次5000,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1000元,最高50000。

公式:个人n*50

单位5000+1000*(n-1)

02

有害垃圾未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未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03

餐厨废弃物未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标签:    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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