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垃圾分类违规罚款规定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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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种类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 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场所的,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

  (二)未按照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

  青岛垃圾分类2020年1月6日正式启动!违规个人最高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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