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重点治理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规定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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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款 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五)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5.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第九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七)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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