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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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生活垃圾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长沙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2020年4月27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5月7日至8日,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意见组织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一审修改稿。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升立法质量,现将《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全文刊登,广泛征求全市社会各界各方面的意见。修改意见请于6月15日前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或者发电子邮件至cssrdfzw@sina.com。

  联系电话:88668586

  88668625(传真)

  邮政编码:410013

  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0年5月14日

  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

  第六章 分类处置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八章 区域协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保障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工作原则】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分类管理、城乡统筹、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垃圾分类】生活垃圾按照不同属性、处置方式和国家相关规定分为下列类别:

  (一)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器具、金属、玻璃、织物等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汞灯管,家用化学品,含铅、汞、镉电池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是指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烂、含有机质的废弃物,并根据厨余垃圾产生在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等场所的不同,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前三项之外的废弃物,包括大骨头、餐巾纸、卫生间用纸、纸尿裤、塑料袋、花盆、陶瓷等。

  家具、家用电器等整体性强、体积超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废弃物,称为大件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组织主体】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加大生活垃圾管理财政投入,统筹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落实主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指导、监督,应当明确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第七条【实施主体】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意识,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不得混合投放和随意丢弃、抛撒、倾倒、焚烧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

标签:    民生    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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