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2019年工伤保险调整项目和标准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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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0元、206元、201元、199元。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不低于170元、15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每人每月分别调整为3167元、2534元、1900元。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不予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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