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2019年工伤保险调整对象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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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对象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二、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注意事项

  一、根据扬州市统计局公布,2018年扬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333元。

  二、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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