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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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8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8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8万元以上(含1.8万元)补偿细则:

  1.8万元以上(含1.8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补偿;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5%的补偿;

  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70%的补偿;

  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75%的补偿,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如果您是扶贫部门认定的我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为50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含5000元)补偿细则:

  5000元以上(含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5%的补偿;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75%的补偿;

  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85%的补偿,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标签:    民生    保险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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