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伤保险待遇上调通知【2019.10】

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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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转发关于2019年辽宁省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大连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进行适度调整。

  这也是大连市自2004年以来,第14次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平均水平位居全省首位。

  此次待遇调整将惠及3000多人,人均每月上调108元。

  待遇调整范围

  ▲ 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

  ▲ 调整后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支付。

  具体调整标准

  1.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 一级伤残增加118元

  ? 二级伤残增加111元

  ? 三级伤残增加105元

  ? 四级伤残增加99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

  ? 一级伤残人员2564元/月

  ? 二级伤残人员2428元/月

  ? 三级伤残人员2294元/月

  ? 四级伤残人员2183元/月

  2.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4元。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440元/月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2136元/月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842元/月

  3.调整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增加54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

  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 配偶1290元/月

  ? 其他供养亲属1240元/

  同时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待遇调整将于10月底前完成,并补发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伤参保人员2019年1至9月份的待遇增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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