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扬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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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整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0元、206元、201元、199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不低于170元、15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每人每月分别调整为3167元、2534元、1900元。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不予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9元。

  (注: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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