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以及材料

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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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条件及提供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办件材料(以下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下同):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单身职工需要说明婚姻情况的,提供单身承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要求说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等材料,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可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3、委托办理(代办)的,应当办理提取转账,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商业银行借记卡。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相关业务材料: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提供建设(房产)行政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达到规定的首付比例的有效付款凭证;已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含原《房屋所有权证》,下同)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

  购买本市二手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或完税凭证。

  购买本市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

  2、购买外省市自住住房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的真实性。职工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完税凭证;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网上备案合同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3、所购住房产权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另提供《房屋共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二)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当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工程预算;当地确实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提供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和社区(村委会)许可新(翻)建房屋的书面材料(下同)。

  2、集资建房的(包括农村统一规划的集中居住区统建房),提供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和有效付款凭证。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C级及以上)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工程预算。

  (三)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拆迁安置结算清单、房屋确认协议和有效付款凭证。

  (四)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首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商业银行出具(加盖印章)的《借款合同》、最新经银行盖章的商业贷款基本信息(含:贷款账号、贷款人姓名、贷款金额、贷款余额等,下同)、报账期还款明细,并完成贷款账号的绑定;再次办理提取还贷手续时,只需提供最新经银行盖章的商业贷款基本信息和报账期还款明细。

  (五)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当地不动产(房产)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住房产权登记的信息记录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信息的无需提供);

  2、租住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且在租赁期内的租房合同(或协议);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租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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