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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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

  答:

  (1)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如下: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

  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

  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2)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费用据实结算。

  (3)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800元。

  (4)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其他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费用据实结算。

  (5)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定额为400元;

  妊娠4个月(含)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90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80元;

  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120元;

  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200元;

  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500元;

  (6)女职工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回原籍或异地工作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4300元(含产前检查费)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生育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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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产假    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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