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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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公开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人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本办法出台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于别墅、村民宅基地房屋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棚改计划的住宅,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和宣传、指导协调等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镇街)增设电梯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政策宣传和指导协调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并指导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第二章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条件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且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的其他业主对增设电梯工程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

  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关于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4、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分单元增设电梯不影响本幢其他单元房屋结构安全的,本条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增设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特种设备、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人防防护(防化)等要求。

  增设电梯设计方案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空间,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避免对相邻业主通风、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并以书面协议形式对以下事项达成解决方案,经过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可以请求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第三方组织协调协商工作,促使相关业主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具体事项包括以下:

  (一)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且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的其他业主对增设电梯工程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二)与受到增设电梯直接影响的业主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三)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四)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五)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由业委会作为使用管理单位或由业主代表推举一名业主作为使用管理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二)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三)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

  (四)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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