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租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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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㈡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外,职工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还需根据以下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㈢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㈣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凭证原件。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㈤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凭证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原件、房租发票原件。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㈥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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