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购买商品房登记所需材料

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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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备材料

  售房企业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汇总表);

  2、营业执照(已办理机构备案的不需提交;未备案的,提供原件);

  3、授权书;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购房人提交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3、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商品房结算移交协议书及房屋平面图2张);

  4、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选择税务联办的,可提交买方户口本、结婚证)。

  视情况提交材料

  1、楼幢首次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的,需提交开发商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2015年2月1日前售房企业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提交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3、境外组织或个人购房应提交济南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租、购房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意见书》。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住宅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其在境内工作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购买住宅的,应提供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4、购房人须在售房企业提交不动产登记预受理申请后方可单方预约办理登记业务;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相关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办理地点:

  经七路88号不动产登记大厅

  站前街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

  各区不动产登记分大厅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标签:    不动产    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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