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保障房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2020-05-21
阅读 49

  保障房的使用管理及退出

  1.根据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性商品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经营,不得违规转让。

  申请家庭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违反相关规定,将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违规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且申请家庭拒不在规定期限改正、恢复房屋原状,构成重大违约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由申请家庭承担房屋的修复费用、赔偿其他损失,同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责令退出保障性商品房。

  申请家庭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形,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严重,记录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在本市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报,签订《退出保障性住房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并将保障性商品房不动产权属证书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执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凭《协议书》出具《保障性住房家庭办理其它住房不动产登记意见书》(下称《意见书》)。保障性商品房权属人申请办理其它住房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向市国土房产部门提交《意见书》;未提交《意见书》的,市国土房产部门不予受理。

  保障性商品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3.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不得转为普通商品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回购。回购价格=原购房价-原购房价×年折旧率×房屋交付年限。年折旧率按1.43%执行;房屋交付年限=收回房屋年月-房屋交付年月(以交房通知书限定交房时间为准)。

  4.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可以选择按以下办理:

  (1)申请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应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市交易指导价×不动产登记面积-原购房价)×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届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2)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回购,回购价格=上市交易指导价×不动产登记面积-(上市交易指导价×不动产登记面积-原购房价)×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届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因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房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或交由回购的,应按规定缴交相关税费。

  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后(含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回购),该申请家庭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5.保障性商品房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被司法部门依法强制处置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3、4条规定进行处置,退回的款项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上述款项应当先扣除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物业、维修金等相关欠费,并在权属人腾退房屋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拨付。

  6.保障性商品房除因申请购房贷款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外,不得再另行设定抵押权。

  7.保障性商品房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后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继承人不是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不受“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规定的限制。

  保障性商品房权属人离婚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对该保障性商品房依法进行处置,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

  8.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不作为共有产权人,不在保障性商品房销售合同及权属登记中体现。

  未成年的保障性商品房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退出共同申请手续。共同申请人办理退出手续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和原销售合同的约束。

  9.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选聘或指定的国有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保障性住房所在项目的物业服务工作,并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018厦门市第二批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指南(申请流程+申请材料)

  2018厦门市第二批保障性住房意向登记时间是多久?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