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厦门市第二批保障房申请指南【申请流程+申请材料】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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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配原则

  (一)保障性商品房实行批次轮候配售。

  1.本批次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无住房家庭。

  2.全市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批次意向登记工作。

  3.通过公开摇号随机产生申请家庭顺序号。

  4.本批次意向登记家庭全部纳入受理范围。

  5.未在本批次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家庭,本批次申请失效;已确认轮候资格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房或办理配售手续的申请家庭,本批次申请失效;本批次房源全部选完后,选房分配工作结束,未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本批次申请失效。

  (二)房源安排

  1.本批次为期房房源,共9000套,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

  2.本批次轮候配售工作结束后,如有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3.申请家庭提出受理申请时须在本批次房源中确认“意向房源”,即选择意向的房源项目及房型作为后续选房的依据,申请家庭可以按意愿选择二房型或三房型,房型的选择不与申请家庭的申请人数挂钩。

  (三)按顺序号在“意向房源”中依次选房

  已确认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按申请家庭顺序号依次在剩余的“意向房源”中按意愿直接选房,不得选择“意向房源”外的其他房源。申请家庭选房时,若剩余房源不是申请家庭的“意向房源”,本批次申请失效。

  (四)后续申请限制

  已确认轮候资格但在“意向房源”有剩余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或未办理购房手续、或在交房入住前退房、或交房入住前因违约行为被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其本批次申请失效,且自本批次安排选房首日起73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商品房。

  二、申请和销售对象

  本批次申请对象为本市无住房家庭。

  本市无住房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在本市无住房。

  本市无住房包括:

  (1)未购买未拥有本市商品房;

  (2)未承租或购买本市政策性住房,包括:未承租公房、保障性住房,未购买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

  (3)农村居民未申请获批本市宅基地。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购买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家庭申请:在申请之日前,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单身居民以个人名义申请:在申请之日前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4.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5.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三)已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即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的家庭,不能参加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

  (四)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四、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2018年第二批(社会批次)意向房源确认表》、《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确认“意向房源”承诺书》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4)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外,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提供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6)现役军人提供经市民政局(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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