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公租房建设标准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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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富阳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根据《杭州市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18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7〕4号)及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明确如下:

  一、配建要求

  (一)开发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按土地出让文件确定,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需经区住建局(住保办)审核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开发商须按区住建局(住保办)书面确定的配建户型、面积、套数及位置等进行建设。

  (二)开发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且建设标准与品质不低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

  (三)开发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或单元集中布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筹配置并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宅之间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隔离。

  (四)开发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朝向与所在地块多数商品住宅保持一致。

  (五)开发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开工、按期交付。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须在首期开发项目中全部落实。

  (六)开发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的标准实施装修,并先行开展公共租赁住房样板房及公共区域样板层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样板房及公共区域样板层经区住建局(住保办)书面确认后方可全面开展装修工程。

  二、建设标准

  (一)户型标准

  公租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35~70平方米,原则上成套两居室(两室一厅一厨一卫)面积55~70平方米,占公租房总套数不少于60%。

  (二)车位要求

  开发商移交的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原则上要求设在公共租赁住房下方或就近,机动车位要求为地下平面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中住宅停车位指标有关要求进行配置建设,并同比例预留充电桩的设置条件;非机动车位按照不少于2个/套的标准配置。开发商须在首次出售机动车位前与区住建局(住保办)完成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车位(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确认手续。

  三、装饰装修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装修施工一次到位,避免二次装修时造成对结构的破坏和材料的浪费,开发商须按明确的《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标准》(附件1)完成装修,且不低于《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编号为CJS01-2012)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杭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103号)规定的标准。

  开发商须在装修开工前向区住建局(住保办)提供样板房的装修材料、规格、样式、品牌、预算、图纸等,经区住建局(住保办)书面审查同意后(审查确认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方可开展样板房装修。样板房装修完成后,开发商需通知区住建局(住保办)进行现场核验。经区住建局(住保办)书面确认通过后,开发商方可开展全面装修工作。为便于长效管理,开发商选用的装修材料品牌、系列、型号等均须采用市场主流产品。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平均装修费用按装修工程直接费不低于80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区域装修标准不低于所在项目商品房公共区域的装修标准。

  四、智能门禁系统

  开发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小区智能化系统基本配置应符合《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 174 2003)和我区公安智慧安防小区建设的相关规定。

  五、其它

  出让文件约定与本建设标准有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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