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垃圾分类新条例几时实行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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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垃圾分类新条例实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深圳垃圾分类新条例为:《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主要目的是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单位激励措施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具体条件详见《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标准》。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和高校),具体条件详见《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学校标准》。

  (三)社会组织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回收利用、宣传教育以及公益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或者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奖项。

  (四)农贸(批)市场和超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

  (二)“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分别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不占用各区积极个人名额),给予补助资金1000元/人。

  (三)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学校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绿色学校”。

  住宅区激励措施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住宅区,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激励对象。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按照10万元/1000户的标准补助,不足1000户的,每减少100户,补助资金减少5%,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100户,补助资金增加5%,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补助资金仅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设施采购、宣传培训以及劳务补贴等方面。

  (二)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优先申报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通过市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后获得绿色物业管理评价补助资金。

  家庭激励措施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家庭,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准确分类投放垃圾每年累计不少于120天(以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督导记录或智能投放设备的投放记录作为依据)。

  (二)参与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现场督导、入户走访或宣传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6次。

  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2000元。

  (二)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深圳市文明家庭”和“深圳市最美家庭”。

  个人激励措施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个人,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志愿者、教师以及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其他人员,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督导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全年督导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

  (二)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全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志愿者管理系统记录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三)教师所在学校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在推动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

  (四)其他人员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1000元。

  (二)相关信息纳入市民文明诚信分采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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