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租房申请指南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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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条件

  (一)三类公租房

  1、家庭成员具有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

  2、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

  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家庭每月不超过2711元、两人户家庭人均每月不超过2294元、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每月不超过2085元。

  (二)四类公租房

  1、家庭成员户籍标准:(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市中心区常住户口;(2)户籍不在市中心区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且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养老保险。

  2、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

  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家庭每月不超过4065元、两人户家庭人均每月不超过3440元、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每月不超过3127元。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办理预登记。

  2、三、四类保障性住房办理入住手续前,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社区将通知已办理预登记的家庭办理正式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然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4、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联审联查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确定租金减免类别,并将核准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5、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就当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抽查,经抽查无异议的,对当批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备案,纳入轮候范围。

  三、房租收缴标准:

  三类保障性房租收缴标准:保障面积内按市场租金的50%收取,保障面积外按市场租金的70%收取。

  四类保障性房租收缴标准:按市场租金的70%收取。

  家庭自有住房面积对应的保障性住房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的100%收取。

  保障性住房租金按月或季交缴,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取。

  四、其他事项:

  (一)已经承租三、四类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但是超出了保障性标准后的处理办法:

  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因特殊原因,退出住房确有困难且无其他住房的,报经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批准后,可按市场租金继续承租原住房。

  (二)如果保障家庭已经购买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了房产,将予以停止保障,原租住的保障性住房须腾退。

  (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的购买形式:目前尚无销售计划,当前不可以购买。

  (四)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其它费用: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相关规定交纳租金、水、电、气、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物业及其它应当承担的费用。

  (五)租住保障性住房后连续半年未缴纳房租的处理办法:

  根据《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住的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相关表格下载: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唐山市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变化)申请审核表

唐山市保障性住房预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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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租房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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