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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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限制燃放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前款规定以外的时间,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五)车站、轨道交通、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八)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一)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各类公园、南明河畔两侧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十三)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十四)当年除夕和正月十五以外的其他时间,大气监测国控点一公里范围内;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规定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射、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走廊、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摄图网ID40008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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