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工伤认定标准

2020-01-03
阅读 15

  以下情形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下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推荐阅读

  《2019年扬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扬州发生工伤事故后处理流程》

标签:    工伤    工作标准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