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伤认定决定包括哪些内容?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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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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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    社会保险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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