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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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翔安区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厦府〔2016〕2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运营企业(下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区级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和使用管理。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区政府研究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六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区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及房源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人社、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区国土房产部门报市国土房产部门同意后予以保障。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原则应当办理整体产权,若物业单元较为分散,无法办理整体产权,则允许按单一物业办理分户独立产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

  运营企业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获得的融资仅能用于政府指定的用途。

  第三章 申请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家庭主要成员劳动关系在翔安区的家庭年收入为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劳动关系在翔安区,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

  (三)劳动关系在翔安区的其他在厦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翔安区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和本区重点发展产业的在职工。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劳动关系在翔安区。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不限户籍。申请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共同申请;

  2.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上年度家庭收入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

  4.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0周岁。

  (二)各类人才申请条件:

  1.在厦无住房;

  2.劳动关系在翔安区;

  3.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

  4.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才项目;“985”、“211”工程高校(不含所属独立学院)及国家重点学科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取得国家认定的高级技工及以上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

  5.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三)劳动关系在翔安区的其他在厦无住房职工申请条件:

  1.在厦无住房;

  2.劳动关系在翔安区;

  3.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

  4.具体批次的所属行业、工作岗位等其他要求。

  有关本市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按照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执行,本市家庭年收入标准参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具体批次租赁方案由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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