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关于2020年清明期间严禁在森林防火区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0-03-24
阅读 29

  清明临近,为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清明期间严禁在森林防火区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今年3月20日至4月15日为全市森林禁火关键期。在此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野外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生活烧田基草、吸烟、野炊、放孔明灯及上坟祭祖、丧葬时烧纸钱、烧坟草。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在进山和林区路口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在火险重点地段设立固定或流动的火源管控点,严管野外用火。市和县(区)公安、应急、林业(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指导和检查工作。

  三、各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景区、林场、森林公园、水库库区、公墓墓区和森林经营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加强防范和管理,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配备森林消防设施和设备,加大检查力度,消除火灾隐患,确保辖区消防安全。

  四、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必须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否则一经查实,将根据党纪及法律法规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重进行处罚;擅自在森林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引起森林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告

  惠州市林业局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

  惠州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9日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