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上林县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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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巩固我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国家卫生县城、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等工作成果,优化县域人居环境,防止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上林县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绕城路(由莲花交叉路口往武装部方向至东方国际与宾马二级路交叉处)和宾马二级路(由莲花交叉路口往云温方向至东方国际与绕城路交叉处)组成的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该区域以外全县各区域列为限放区域,限放区域在重污染天气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区域外,以下区域和场所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福利院、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广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管道、防空洞、竖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允许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处罚规定及举报方式

  (一)处罚规定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给零售经营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批发企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举报方式

  居民应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安监局0771-521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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