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襄阳住房公积金缴存操作细则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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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的操作细则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受理审批”等精神,特制定以下相关实施细则:

  一、名词释义

  1.“受疫情影响,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指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开工,或因经营方式重大改变等原因造成成本明显上升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困难企业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2.“变更缴存比例”,指在襄阳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范围内(5%-12%),变更年度缴存比例。

  3.“降低比例缴存”,指低于襄阳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5%),缴存住房公积金。

  4.“缓缴”,指在本年度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5.“漏缴”,指未按规定时间缴存住房公积金。

  6.“非正常缴存”,指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标准的行为。

  7.“防控措施”,指各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防控措施。

  8.“防控期”,指襄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防控期。

  二、办理资料

  (一)变更缴存比例

  无需资料,单位登录襄阳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即可办理。

  (二)降低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申请表》;

  2.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缓缴

  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2.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变更缴存比例

  按照年度缴存比例调整程序,在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

  (二)降低比例缴存

  1.单位在防疫期后将办理资料提交至开户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事处、管理部)归集管理科;

  2.开户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事处、管理部)归集管理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单位按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复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缓缴

  1.单位在防疫期后将办理资料提交至开户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事处、管理部)归集管理科;

  2.开户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事处、管理部)归集管理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单位按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复办理。

  (四)补缴

  可不提交补缴情况说明,按补缴程序,在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办理上述业务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应正常缴存至2020年1月;

  (二)单位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应有单位法人、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签字,同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注明公示时间和地点。公示地点应在本单位,公示时间需在3日以上;

  (三)单位申请降低比例缴存,在4%-1%之间自行选择;

  (四)单位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的时限均为1年(已修改为:时限最长至2020年6月30日);

  (五)变更缴存比例和补缴业务均在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业务大厅原则上不予受理;

  (六)防控期过后,单位漏缴将按非正常缴存处理。

  关于修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根据2020年3月13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20〕28号)要求,现将2020年2月15日我市制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操作细则》修改如下:注意事项第四条“单位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的时限均为1年”修改为“单位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的时限最长至2020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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