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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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工作,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资格审核适用本细则。

  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条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资格核准等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的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住建局下属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具体组织实施、住房核查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复审工作。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农村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三)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且工作;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三)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第八条 申请家庭和个人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是指申请家庭和个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自建、析产等方式获得的住房建筑面积的总和。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顺序认定:

  (一)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认定;

  (二)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网上签约的,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证明、网上签约记录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网上签约手续的,以买卖合同记录的建筑面积认定;

  (四)自建私有住房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按照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建筑面积认定;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是指申请家庭和个人自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总和除以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数量总和得到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属于单身人员,并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如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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