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征地补偿标准政策2020

2020-05-19
阅读 70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县(市)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公安、市场监督、信访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互相配合,积极支持,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四)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的决定

  (一)需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应提供市发改委或市政府授权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提供列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

  2.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证明和拟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证明;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的规划意见;

  4.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

  (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且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如有意见,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2日。

  (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及本意见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可邀请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对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将足额的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划转到专用账户。

  (六)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房屋征收项目,在做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报经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征收实施期限应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第二条第七款、第八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征收房屋的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原则上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确定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超过50%的投票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可在摇号、抽签二者之中选其一。参与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以投票或者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调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

标签:    房屋征收    征地补偿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