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指南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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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个人

  二、审批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三、主管部门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养老保险科

  五、申请条件

  已经停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跨省流动就业、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需要将鹿城区本级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

  六、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七、申请接收

  办公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车站大道泰安大厦554号c幢2楼);

温州市鹿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车站大道泰安大厦554号c幢2楼);

  八、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补正通知书》,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窗口审核人员当场审核通过后,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交参保人员送至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收到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寄达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将联系函信息录入系统,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参保关系,生成并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金核定表》,将《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给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将《转移基金核定表》交计财科办理转移基金划转手续。

  4.办结。申请人可在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到转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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