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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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0〕1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新市民包括新就业人员、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服务、管理行业人员、引进人才)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发展公租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管理规范、生活便利”的原则。公租房保障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实物保障实行有条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租赁补贴根据不同保障群体实行分类分档补贴。

  第五条 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行政管理工作。区经发委、公安、财政、社会事业、人社、资规、审计、税务、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公租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协同配合,实现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公租房监督管理及区管公租房相关工作。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公租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租赁补贴资金筹集

  第六条 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应当会同区经发委、财政、资规等部门,结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根据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的规模、基本居住需求、当地居住水平及发展趋势,制定我区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公租房建设计划,并纳入区住房保障规划体系。

  第七条 公租房的房源采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的方式,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政府筹集的公租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公租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改建、收购、租用、装修公租房、租赁管理和租赁补贴。

  第八条 公租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及政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

  住房;

  (三)退出或闲置的保障性住房;

  (四)其他形式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租赁管理等,执行保障性住房各项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于解决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居住的住房,符合公租房有关规定的,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认定,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可以享受公租房的优惠政策,其中社会资本投资的公租房可实行财政补贴政策,补贴措施主要包括建设期内实行贴息补贴、运营期内实行运营补贴。

  第十条 公租房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配建,应当做到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公租房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并根据不同的承租群体,进行相应的室内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 以公租房立项的建设项目建成或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移交后,建设单位或接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注记“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所有权转移时按住房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公租房不得改变用途,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以公租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第十二条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区住房和建设局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全区统一的公租房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将全区公租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金定价、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等纳入信息平台,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区筹集的公租房实行全区统筹保障,资格审核、配租等日常行政管理由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其中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可由管委会授权单位委托第三方营运管理。

  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筹集的公租房优先保障本辖区内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人员租住,剩余闲置房源可全区统筹。资格审核、配租等日常行政管理由属地政府负责实施,其中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可由属地政府委托第三方营运管理。

  公租房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属地政府根据权限分级负责。

  第三章 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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