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电动车载人规定及罚款标准

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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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的草案,暂未出官方通知,不过或将不便,可以此为参考。

  第五章 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同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二)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电动自行车牌证;

  (三)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第二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单手持物、观看手机、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不得逆行;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五)行经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应当在路口外等候,不得越过停止线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

  (六)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应当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严禁在机动车道内穿插通行;

  (七)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八)转弯前减速慢行,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九)夜间、恶劣天气上路行驶时应当开启灯光等安全设备;

  (十)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

  (十一)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成年人仅限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乘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三)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与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客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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