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电动车2019新政策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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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标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本市范围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19年6月21日起,对符合新标准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上牌,纳入非机动车范畴管理。登记时大力推行“带牌销售”方式,便于群众办理,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三、新标准实施之前购买的符合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且进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可登录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府服务网jj.gdga.gov.cn查询)的电动自行车,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凭有效证明材料办理临时登记,领取有效期3年(2019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的临时号牌,逾期未办理临时登记的,不得上路行驶。

  四、对在用的既不符合新标准也不符合旧标准的违标电动自行车设置1年过渡期(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过渡期结束后,违标车辆仍上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各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解读

  中山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于2019年6月2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使用成本低、出行方便等优势,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经市公安局等部门摸查统计,我市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110万辆,其中超标车约占92.4%。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标准委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了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电动自行车CCC认证制度。2019年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

  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可解决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管理无序问题,有利于掌握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分布状况,管控交通秩序和预防交通事故,破解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赔付难问题,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标准车辆和打击涉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

  二、主要制度措施及其依据

  措施一: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在新标准实施(2019年4月15日)后不得生产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依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第一条:新标准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

  措施二: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在新标准实施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

  依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第二条: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措施三:规定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大力推行“带牌销售”方式(登记上牌指引详见附件)。

  依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第三条: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尚未实施登记上牌管理的省(区),要提请省(区)政府尽快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第三条:大力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方式,由公安机关为在售的合标电动自行车预先批量查验车辆、批量核发牌证,提高电动自行车登记率。

  措施四:规定对符合旧标准车辆限时办理临时登记,领取有效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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