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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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9〕8号)文件精神,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称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具体举措。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立足点,以解决新市民的住房困难为出发点,进一步拓宽保障范围,加大保障力度,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设定各区(市)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工作目标;做好对各区(市)住房租赁补贴受理、审核、发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开展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房产、户籍状况的审核工作;会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制定申请审核程序;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公布准入条件、补贴标准。

  (二)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区(市)民政部门开展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状况审核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安排、拨付等相关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做好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不动产交易登记相关信息的提供工作。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做好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就业登记相关信息的提供工作。

  (六)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做好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本市人员的户籍及车辆相关信息的核对工作。

  (七)市税务局负责配合做好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纳税相关信息的提供工作。

  三、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

  (一)保障范围。按照梯度保障、稳步推进、动态调整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西海岸新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以下称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稳定就业年限等准入条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准入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二)保障方式。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实物保障为主,住房租赁补贴为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外来务工人员重点对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予以保障。

  (三)补贴标准。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要结合各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分类确定。原则上住房租赁补贴占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与公租房租金优惠比例应保持一致。建立住房租赁补贴标准随市场平均租金变化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西海岸新区,崂山区、城阳区户籍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补贴面积。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结合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数量和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以家庭为单位确定。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

  四、规范办理程序

  (一)严格审核程序

  1.市区户籍家庭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产、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

  (2)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房产、户籍、收入、财产状况的审核工作。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房产、户籍情况进行审核;区民政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的核对、评估情况,对申请人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审核。

  (3)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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