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生育保险、职工医保合并政策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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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青岛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18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保险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须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应于当月缴费核定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二、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原生育保险结余基金全部并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合并运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不再单列,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原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平台,生育医疗费用与医疗保险各项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一并结算。

  各区市征缴的医疗保险基金每月上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支出发生额向各区市拨付当月医疗保险金。月末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期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当期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三、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管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以下情况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引产时,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参保女职工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2.男职工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医保统筹待遇期间,其未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分娩,不符合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男职工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参保男职工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

   男职工配偶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按现行标准享受住院分娩报销待遇。其配偶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金额低于男职工应享受生育补助金标准的,按规定予以补足差额。

  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仍按照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3.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引产时,在我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或流、引产时已正常参保一个月以上但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可补支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中断缴费的,生育津贴暂停发放。补缴后,生育津贴予以补发。

  4.其他

  异地转移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在我市用人单位正常缴费次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毕业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正常缴费次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退职)人员、1-4级工伤职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按规定享受在职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相关待遇。

  (二)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天数

  顺产生育津贴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37周以下流产、引产(含死胎剖宫取胎)的,生育津贴为42天。

  37周及以上死胎引产的,生育津贴为98天。

  四、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办法按现行规定及标准执行。具有生育服务资质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以进行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对符合规定的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一)生育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参保职工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和生育服务手册(或个人承诺书),刷卡确认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资格。

  1.计划内生育。女职工因妊娠和分娩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1)早期妊娠检查。市内三区及崂山区、城阳区参保职工应先到市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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