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的三倍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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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5日,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统计局等部门,发布《江西省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单位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尚未达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不足下限的缴存单位,应当依照规定上调。

  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的三倍

  该通知的适用范围为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中央驻赣单位和企业);非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收入除以12

  此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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