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关于加强肺炎期间医疗废物收集和转运工作若干措施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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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若干措施

  一、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要求,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分流管理,并做好贮存和交接台账的登记及管理。

  二、确保医疗废物及时转运。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实际,配备足够数量并且符合要求的应急运输车辆,合理制定专用运输路线,保证医疗废物运输车辆通行顺畅,确保医疗废物特别是疫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每天清运完毕。同时,如实记录贮存、转运台账,确保医疗废物来源可追溯。

  三、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要紧密结合辖区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实际处置情况,做好启动应急处置设施及相关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方案。

  四、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行为。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利用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时,应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五、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及信息共享机制。疫情期间,对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缺口较大,或处置设施存在必须停运检修等惰形的地区,要科学谋划、加强统筹,尽快建立跨区城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做好指导帮扶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联动与信息共享,确保医疗废物及时、高效收集和无害化处置。在保障辖区内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前提下,任何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止区域协同处置医疗废物。

  六、强化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废弃物管理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主体责任和机构法定代表人医疗废弃物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全面落实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医疗废弃物院内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弃物院内收集、运送、暂存流程。

  七、强化集中处置单位收运处置职责。各定点处置单位要积极提高收集处置服务能力,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弃物,防止疫情传播。各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确保在48小时内到医疗机构收取医疗废弃物,并做好医疗废弃物的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等情况的登记。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强化职业防护措施,规范实施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和处置工作,有效防止医疗废弃物丢失、泄漏。

  八、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明确医疗废物产生、暂存、转运、处置等各环节管理人员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节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督查,卫生监督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执法工作,重点强化医疗废物去向监督,坚决杜绝流出、倒卖或倾倒现象。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节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加强对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疗废弃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规范处置医疗废弃物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保障措施。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加强物资储备。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积极协调,保障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过程中所得的各类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结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疫情期间能力建设投入情况,市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十、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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