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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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1.第三条区域内的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是扩大了在职职工的范围。在职职工指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联合印发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新增内容: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明确了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增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由单位经办人专管,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归集业务办理指南、网厅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主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建金〔2016〕14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3.04.1章节“单位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办理公积金归集业务,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3.修订第八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相应的设立批准文件、登记表等申请材料,向受委托银行申请缴存登记,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单位缴存登记之前需要向公积金中心十几个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手续。2019年4月公积金中心云3版业务系统上线后,公积金中心落实“放管服改革”将单位缴存登记等业务调整并前置到近百家多个受委托银行网点受理,扩大了业务受理网点方便单位就近办理。

  4.修订第九条,办理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等业务时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压缩业务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5.修订第十条、十五条,新增公积金网厅业务、汇补缴业务模式相关内容。

  一是办理网厅签约登记手续单位,可通过公积金网厅办理个人开户、封存、启封、基数调整、比例调整、汇缴、补缴、职工证明等业务。二是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模式和缴款规则,缴存行为符合上述规范的单位,缴款资金到账后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可及时为职工账户入账,提高公积金缴存到账效率。

  6.第二十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新增内容: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可在政策规定的区间内自主选定,落实为企业减负降成本相关政策。

  7.新增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可退回单位账户。单位发生错账需要调整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可办理错账调整手续。主要明确特殊情况下产生的业务差错问题的解决途径。

  8.新增第二十六条,依据2017年4月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进一步明确职工“零跑腿”可向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外地城市原缴存的公积金直接转入本地个人账户。

  9.修订第二十八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提交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公积金中心已报请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并授权公积金中心直接审批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期限由15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内,提高了降比例和缓缴效率。

  四、业务知识解答

  1.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概念有哪些?

  答:缴存基数:用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总额。

  缴存比例:用以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比例。

  汇缴:单位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欠缴:单位少缴或未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补缴:单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封存:因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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