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山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政策原文内容

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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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中山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政策原文内容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中府〔2019〕29号),结合我市流动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公安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共同组织协调指导各镇区开展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相关投诉。

  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分值计算、排名等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流动人员申请积分入学,应向受理窗口提供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含中山《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复印件,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情况证明(派驻中山分支机构,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提供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中山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单位所属镇区与参保单位所属镇区不一致的,提供相关辅证材料。

  (一)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国教育考试网或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含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提供经国家或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任一辅证材料(1.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2.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3.考试登记(发证)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应提供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四)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

  (五)居住年限。应提供《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证记录。

  (六)住房公积金缴交。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有效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

  (七)人才岗位。应提供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交集团出具的相关文件。

  (八)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权人证明文件。

  (九)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表彰文件或相关材料证明文件。

  (十)社会贡献。应提供中山市志愿者联合会、团市委志愿者组织出具的志愿服务证明;提供献血证书、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市两新组织党工委出具的在中山市两新组织党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取得相应积分情况证明。

  (十一)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和中山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二)社会教育。应提供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开放大学颁发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

  第四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根据有效资料及时统计相应积分,并将积分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对资料真伪不能确定的,或对其获取资料途径存疑的,应提交镇区相关机构或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

  参与积分入学管理的流动人员,可通过网站查询积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可依职权查询有关情况。

  第五条 流动人员入学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信息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参与积分入学管理的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受理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入学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第六条 流动人员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入学管理,并列入中山市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已取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流动人员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第七条 流动人员户籍迁入中山市后,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八条 达到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员,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积分入学排名(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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