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补助政策一览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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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补助政策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昆明市政府出台《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明确,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该《意见》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一、出台背景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问题,于2008年制定出台了《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自实施以来,积极引导被征地人员参保,为解决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覆盖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为避免制度碎片化,国家和省提出进一步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的要求。

  二、保障范围

  2007年以后被征地、16周岁以上人员

  《意见》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2007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土地被征用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按《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参加了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保障方式

  两种基本养老保险,自愿选择参加

  自意见实施之日起,被征地人员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

  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四、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累计补助不超15年

  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市级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重复征地的不重复享受补助。

  若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补助不予发放。

  五、特别提醒

  已按《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不按照本意见选择并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统筹账户资金并入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个人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府补助。

  六、补助办法

  被征地人员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方式分别执行不同的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未按原办法参保、且未年满60周岁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未按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未年满60周岁的,在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

  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2. 未按原办法参保、且已年满60岁

  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3.已按原办法参保、且未年满60周岁

  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已按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意见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

  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

  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照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

  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4.已按原办法参保、且已年满60周岁

  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入办法与第三种情况基本一致。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应扣除之前已领取的待遇总额。

  七、特别提醒

  本意见实施之日已年满5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原被征地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按原标准和条件领取待遇,同时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在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未按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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