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2020-04-17
阅读 32

  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一)本市户籍农村居民;

  (二)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及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五)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发改、财政、卫生、民政、教育、编办、药监、计生、残联、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第五条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参保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50元/人・年。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民政部门资助参保;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按原渠道对我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进行补助。各级财政每人每年共补助25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地方财政(省、市、县级)补助100元。

  第八条 鼓励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为其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助。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城乡居民,职工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缴费补助。

  第九条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事务所(中心)及其村(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缴费等手续。学生、儿童可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其他居民和未入托入学的儿童可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每年7月1日至12月25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理期。其中,享受政府全额补助的,应在此期间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手续;其他参保的城乡居民,应在此期间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理期为2012年9月1日至12月25日。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各县(市)区新农合累计结余基(资)金,经审计后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住院医疗待遇

  (一)参保人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75%;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0%。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对连续参保3年以上的参保人,可适当提高支付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就诊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的30%,第三次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

  第十三条 门诊医疗待遇

  (一)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

  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及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