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贷款指南

2019-12-03
阅读 238
贷款条件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蓝印户口或居住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3. 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周岁);

4. 已经开了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一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连续缴纳公积金满1年,并且借款人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5. 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贷款材料

个人材料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个人资料,有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

6.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以下简称《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三份,声明无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资料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借款人与子女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公证书。

(三)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1.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

2.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三份,声明无配偶。

信用材料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二份,声明同意贷款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

2.首付款凭证。

(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

2. 首付款凭证。

(三)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四份。

2. 首付款凭证。

3.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四)购买私产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四份。

2.《天津市私有房屋交易监管资金收款凭证》。

3.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三份。

(五)购买公有现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四份。

2.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

3.售房人出具的《天津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交款单》或《天津市出售单位产住房交款单》。

(六)建造、翻建自有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县级及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的凭证。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七)大修自有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大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3.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的凭证。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贷款额度资料

借款人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