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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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 记

  第三章 通 行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五章 废旧蓄电池回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通行、消防安全、废旧蓄电池回收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管理部门】 本条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开展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志愿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下,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活动。

  第七条【安全知识宣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博和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加大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力度。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

  第八条【信息技术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登 记

  第九条【销售】 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条例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标准而不能登记上牌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条【实名登记】 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登记期限】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

  本条例施行后新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申请。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申请。

  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前,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临时通行。

  第十二条【牌证办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合理设置牌证办理点、互联网技术线上办理、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方便群众办理牌证。

  第十三条【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行驶证和号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电动自行车灭失、不再使用或者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法治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通过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过渡期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实行过渡期制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行驶证和号牌,过渡期为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

  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限期退出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超标车淘汰】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置换和报废超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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