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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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能否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不得以上述理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企业能否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不得以上述理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置?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疫情期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如何看待疫情期间企业之间的“共享用工”?

  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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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疫情    肺炎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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