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无偿献血者有哪些奖励?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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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卫医发〔20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红十字会,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为进一步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无偿献血招募工作,鼓励单位、个人参与无偿献血活动,保障临床用血,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对《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总后勤部卫生部

  2014年5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 (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 “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 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 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 20 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 30 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 40 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 获奖基本标准为:

  (一)单位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 200 人次以上, 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 50%的单位;或者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 血累计达到 1000 人次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在组织自愿无偿献血、 保障血液供应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三)特别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为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弘扬无偿献血人道主 义精神,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或者捐赠人民币、采供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无偿献血促进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军队和武警部队无偿献血促进奖 以师(旅)级单位为推荐单位,由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择优推荐。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 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120 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240 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360 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480 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600 小时的志愿者;

  (六)“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 10 年且累计时间超过 1500 小时,或 累计时间超过 3000 小时的志愿者。

  第九条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设区的市(地、州)。其获奖标准为:

  (一)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临床用血 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当地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 50%以上;

  (三)15-55 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 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 到 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 95%以上;

  (四)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早 7 时至晚 10 时广播、电视等媒体确保播出 2 次以上;

  (五)辖区内 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 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六)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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