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加强疫情防控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知

202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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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建发〔2020〕19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加强本市住建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障本市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0日起,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施工现场具备封闭集中管理条件,完成复工各项准备工作,报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组织核查同意后,可以复工。

  二、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防疫防控工作要求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有组织招录、有组织运送、有组织管理的原则做好劳务人员返京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远端筛查,用工单位、劳务企业招录劳务人员时,应在当地进行健康状况询问、体温检查,留存个人健康信息记录,确保招录人员健康情况良好。必须采取专车或包车的方式“点对点”运送劳务人员有序返京。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封闭集中管理和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施工单位应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20〕14号)和《建设项目复工管理和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见附件1),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检查表》(见附件2),履行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申请复工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将“一表、一方案”通过网络方式报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组织核查。

  四、施工单位应做好防疫防控物资的保障和储备,配备足够的消毒、体温检测、口罩等物品。拓宽建筑材料供应渠道,做好建筑材料等物资的供应保障,为复工创造必要条件。

  五、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劳务人员返京、建筑材料供应、防疫物资筹集、建筑垃圾消纳、工程造价调整等相关内容,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检查,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

  特此通知。

  附件:

  1. 建设项目复工管理和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2. 建设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检查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9日

  附件1

  建设项目复工管理和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有序复工,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领导

  各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复工管理和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各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内设专职卫生员、联络员,专职联络员负责对接属地社区(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

  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筹管理。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别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各参建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职责,明确疫情防控岗位及人员,完善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全面细致做好疫情预防、应对及善后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社区(村)报到,建立疫情防控信息报送机制,确保施工现场各类疫情防控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二、复工管理

  1.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完善本单位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责任到位,分工到人。

  2.不具备封闭式集中管理的工程项目不得复工或开工建设。

  3.工程开工前,项目应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效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储备充足防疫物资。

  4.拟复工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履行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并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20〕14号)开展自查。施工单位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建设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检查表》的扫描件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报区住建委。

  5.区住建委收到拟复工项目申报材料后,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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