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石景山非京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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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0〕5号)及《石景山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石教发〔2020〕7号)要求,为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审核标准。

  一、报审时间及程序

  (一)报审时间

  5月6日至5月19日,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登陆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页”(yjrx.bjedu.cn),注册录入基本信息,提交审核申请。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提交审核申请,2020年将无法在石景山区的小学入学。

  (二)审核程序

  1.相关部门对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缴纳社保状况)、在石景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自有住房情况)等相关证明证件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申请人在5月12日至5月24日自行上网查询网上联审结果。

  2.通过网上审核的申请人于5月15日至6月1日(工作日),按照网上预约时间携带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打印的《石景山区2020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审核预约单》及全部审核相关证明证件材料,到实际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办理现场审核手续。

  3.通过网上审核及现场审核的申请人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

  二、审核内容和标准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均须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石景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石景山区的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应提交的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如下(各类审核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须提供在京缴纳社保证明及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在京缴纳社保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提供2020年5月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2.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自2019年11月起至审核月在京连续缴纳社保(不含补缴,2020年疫情期间符合延迟缴费条件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审核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其中,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石景山区内租住房屋的,须一方自2019年11月起在石景山区连续缴纳社保。

  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在京聘用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为在有效期内的规范合同。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有效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备案文件。

  以上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所提供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应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且经营地房屋为合法建筑(已实施拆迁、拆违建筑或待拆迁、拆违建筑无效)。

  已获得石景山区入学就读资格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如有中断,将对其子女未来在石景山区升入初中产生影响。

  (二)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应提供在石景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住建或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已实际入住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网签合同和购房发票。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主身份证、房主在审核现场签署的《承租人子女使用房屋入学知情同意书》及依法缴纳有效合同期内出租房屋租赁费1年的完税证明(应注明房屋地址),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内。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同时要提交房主与属地派出所签订的《租住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单位应为房屋的产权人,并提供单位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住房管理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本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工作证明。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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