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贷70万条件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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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武公中规〔2018〕2号)》(节选)

  第三章 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按照房屋套数、房屋类型及房屋总价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和最高贷款比例;

  (二)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三)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四)不得高于当年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四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第十四条 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的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但对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稳定收入、无还贷方面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可以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一年至五年,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二章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凡在武汉地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及配偶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信用记录良好,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

   (四)提供符合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五)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还贷债务且无尚未还清并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归还的其他债务;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归还的;

  (二)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三)最近5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或者通过虚假购房交易等欺骗手段申请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四)不符合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信息来源:http://gjj.wuhan.gov.cn/html/zcfg/zcfg/dkzc/63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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