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才优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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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相城区人才优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解决人才住房困难,持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营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和生根的良好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大人才优租房建设和供应力度,构建政府主导下社会资源充分参与的人才优租房供给资源体系,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阳澄湖人才计划及配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相委发〔2017〕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优租房是指定向用于各类优秀人才来我区就业创业初期生活配套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各地按照“政府牵头、统一管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通过开发建设、市场购买或租赁提供的房源。

  第三条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努力解决人才安居问题,对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新区(筹)、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地人才优租房的开发建设、房源筹集,健全管理服务机构,完善业务功能,为人才安居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各地人才办负责当地人才优租房的政策制定、统筹管理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做好人才优租房相关保障服务工作。苏州市相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span style='font-size:16pt;'”)负责全区人才优租房的统筹、协调;苏州市相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各地制定人才优租房租金减免办法;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优租房建设质量监管和物业行业管理;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负责核实人才自有住房情况;苏州市相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人才优租房补贴资金预算、拨付等工作;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人才优租房备案登记、入住人才条件核定和补贴资金申请的受理和考核等工作。苏州市相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发展局、商务局结合部门职能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充分发挥用人主体作用,积极参与企业人才住房保障,在政府提供人才优租房政策支持之外,结合实际,给予人才相应的安居支持。

  第二章 房源备案

  第六条 优租房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项目规范要求,适当装修,满足拎包入住,配套物业管理和必要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由各地人才办填写《优租房备案登记表》,向区人社局备案。经备案的优租房优先向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人才开放,在房源充裕的前提下,允许向跨地区人才提供租住。

  第七条 优租房实行市场化管理,由产权单位委托专业房产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经营租赁和管理事务。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租住条件

  1. 入住人才单位条件:注册、纳税和社保登记均在本区,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以及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领域重点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各级领军人才计划人才创办或领办企业、“小巨人双百工程”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 入住人才条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国家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苏州市区范围无自有住房的引进人才。人才租住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 租住手续:

  1. 承租单位凭《承租申请表》、《入住人员登记表》,以及单位营业执照、社保登记证和入住人才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技能等级)证书、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参保记录等材料原件(交复印件),向所在地人才优租房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报所在地人才办审核。

  2. 各地人才办对申请单位和人才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3. 人才优租房管理服务机构与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签订承租协议,办理人才入住手续,并定期向区人社局备案。

  4. 单位跨区域申请租住的,填写《相城区用人单位跨区域承租人才优租房备案表》,经所在地人才办同意后报区人社局进行统筹协调,由区人社局向承租地人才办开具介绍信后,按正常租住手续办理。

  第十条 退租情形主要包括,租住人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的;租住人调离本区的;租住人在本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租住人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租住人租住期满的;租住人违反承租协议等。出现上述情形,租住人必须及时退租。

  第十一条 退租手续由承租单位负责办理。入住人才填写《退租人员登记表》提前1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凭登记表向所在地管理服务机构办理退租手续并报所在地人才办备案。

  第十二条 各地优租房管理机构应及时接收有租房需求、满足入住条件的人才入住,结合实际制定人才优租房管理和租金减免办法,于每年12月底前公布下年度租金减免办法,并报区人社局备案,减免租金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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