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3月和4月房租的实施细则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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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3月和4月房租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减免原则

  坚持租金减免与全市复工复产的节奏相结合,坚持租金减免与首都功能定位、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相结合,坚持租金减免与保障城市运行和保障民生相结合,坚持租金减免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相结合,精准扶持,精准施策,使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精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生保障等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真正获益。

  二、实施主体

  本次减免房租的实施主体为市国资委监管的市管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其中国有控股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具有实际控制力并纳入市管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

  三、租用房产的性质

  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是指位于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且权属为市属国有企业的房产。

  四、减免时限及标准

  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3、4月份两个月的租金。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3月和4月给予租金50%的减免。

  五、适用范围

  1.符合我市城市功能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且经营困难的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及在京取得营业执照且在2019年有完税证明的个体工商户。

  2.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在京注册的餐饮、便利店、美容美发、家政4类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以分公司形式设立的连锁直营门店,分公司或门店(以下简称分公司)符合本条规定享受房租减免的中小微企业相关条件要求且承担房租费用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其中,上述四类生活服务业的类型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的通知》(国统字〔2019〕44号)的分类标准执行。

  3.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办学活动的由市、区教委审批认定的民办幼儿园,依照防疫规定延期开学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六、减免工作程序

  加强市区联动,提高租金减免的精准性,使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区域发展规划以及未列入疏整促计划的且经营困难的承租单位真正受益,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单位通过区、企互认的方式予以确定。

  1.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五个工作日内,各区政府结合本行政区的区域发展规划及疏解整治促提升的整体计划安排,将本区域内符合减免条件且承租市属国企房产的单位名单报送至市国资委。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单位名单分三批次报送,第二批、第三批名单原则上需在《实施细则》公布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内容及格式详见附表)

  2.市国资委对各区报送的名单进行梳理、汇总和分类,并下发至各市管企业。

  3.各市管企业接到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主体名单后,应立即对名单进行核验,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名单,并及时向承租单位履行告知义务,收集相关申请减免材料。承租单位配合向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职工社保信息等佐证材料和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承诺及经营困难情况说明等,并对提供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有关减免的要求,按照各企业房屋出租管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确认最终的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单位名单。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5.各市管企业要提高租金减免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效率,及时修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完成房租减免工作,使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享受到政策优惠,增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主体的获得感。

  七、转租行为的规定

  各市管企业要加强转租管理,督促转租企业将租金减免落实到承租房产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和民办幼儿园,要重点对各级企业房屋转租行为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实际经营的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单位最终受益。

  (一)转租方为市属国有企业

  由出租方、转租方双方共同承担为承租单位减免的租金,按照租赁合同和政策标准全部减免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民办幼儿园的租金。

  (二)转租方为非市属国有企业

  1.转租方为中小微企业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租赁合同和减免标准向转租单位减免租金,并应要求和引导转租企业按政策向实际使用房产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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