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出台应对疫情稳企安商二十条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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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稳企安商年”各项工作部署,全力支持积极落实防疫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发展,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减轻负担

  01、降低租金负担

  非公有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镇两级国有(公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性土地、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2月份和3月份租金。协调、推动在我市运营的其他各级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倡导和鼓励村集体物业、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

  对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02、降低税收负担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蔬菜和鲜活蛋奶肉等物资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企业发生用于应对本次疫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无偿捐赠货物用于应对本次疫情、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纳税人,依法合理调整定额。

  03、降低费用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相关政策。免收企业办理商事证明书、领事认证过程中归属我市收取的费用。

  04、降低综合融资负担

  引导辖内银行机构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给予最优惠利率。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专项再贷款融资额度,对全国、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鼓励银行机构减免小微企业贷款相关费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但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鼓励银行机构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

  05、降低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

  二、加大支持

  06、加大防疫相关企业支持

  对国家、省、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给予扶持和奖励。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防疫物资生产产能,并纳入市、镇政府调拨使用的,按照最高20%的比例给予技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加大对物流企业配送防疫物资支持力度,对疫情期间以自有运力向我市运输医用防疫物资的物流类企业,按其实际运输防疫物资给予运费(运入)4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为疫情防控产品相关企业开辟资质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特事特办。

  07、加大财政扶持融资支持

  充分发挥“助保贷”“科技贷”作用,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增加“过桥贷”专项扶持资金规模至20亿元,本政策实施期间,累计为本土企业提供不少于100亿元的转贷支持,同时免收企业资金使用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融资新增融资担保业务应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收取的融资担保费率年化不得超过1%。

  08、加大银行信贷支持

  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重点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为受疫情影响的优质企业预留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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